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: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。违反此规定的,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,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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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也是如此情况呢?
公共通道停放电动车及自家闲置物品
到底是利还是弊?
案例一
据@四川日报 消息,2021年5月10日晚,一则电瓶车进入电梯后突然起火视频在网上流传。记者从成都消防获悉,该事件发生在成华区丛树家园小区,成华区消防救援大队出警灭火后将几名伤者移交给120救治。据报道,该起事故造成5人受伤,其中包括一名婴儿。电梯内的监控视频显示,5月10日19时34分,在一个运行中的电梯内,乘坐有3名男子和1名女子,该名女子怀抱婴儿。其中一男子扶着电动车。电梯门关闭后不久,电动车突然冒出浓烟,随后发生爆燃。
案例二
2020年8月8日晚上11 点半,广西南宁某小区,一名女子骑着电动车进了电梯,电梯门刚刚关上,突然车尾下面开始冒烟,之后火着了起来,从电动自行车开始冒烟,到整个电梯厢被浓烟包裹,前后仅仅用了4秒。随后女子被警方进入调查状态。
相关法律
1.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: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、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,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。
2.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:禁止占用电缆井、管道井,或者在电缆井、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。
3.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: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,禁止堆放物品、锁闭出口、设置障碍物。禁止圈占、遮挡消火栓,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,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。
4.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: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。违反此规定的,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,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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